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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

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的管理工作,减少安全隐患,避免因使用明火电炉不当而引发的火灾事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氛围,现作如下规定:

一、明火电炉是指加热丝裸露、加热时高温易引燃周围物品产生明火的电炉,而不是在加热过程产生明火的电炉。凡涉及化学试剂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建议使用密封电炉、电磁炉、加热套等加热设备,各实验室要逐步建立明火电炉淘汰机制;

二、如确实因科研、教学特殊需要,且无法替代使用明火电炉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隔离易燃易爆物品。填写《地理与环境学院明火电炉使用审批表》,报学院实验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并报实验中心备案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使用;

三、使用人作为明火电炉管理的责任人,需对明火电炉进行有效监管,严禁超用途、超范围、超区域使用,并定期检查、及时检修,确保使用安全。严禁出借明火电炉;

四、明火电炉使用场所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隔热处理等措施,并张贴高温警示标识。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加热易燃易爆试剂。明火电炉使用2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易燃杂物。明火电炉使用完毕应及时切断电源;

     五、对于违反本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违规操作等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据《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奖惩办法(试行)》进行处理。

 

附件1.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明火电炉使用管理办法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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