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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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库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了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7]8号)精神,现就我校2017-2018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建库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要求

(一)认定等级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二)认定条件

学生本人或学校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4.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5.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6.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7.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残学生;

5.烈士子女;

6.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7.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学生或学校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2.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4.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三)认定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客观公正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采取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1.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3.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学院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4.各学院须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四)认定比例

据统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约占在校生的40%左右,各学院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与上述比例相当。一般情况下,各学院认定特困学生(不包括特困生中的建档立卡学生)的比例大致占一般困难学生的1/4—1/3左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陕西教育精准资助系统学生在库情况认定。

(五)认定流程

第一阶段: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外省学生须提供《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本省籍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认定参照《关于做好建档立卡家庭学生核查确认工作的通知》执行,其余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第二阶段: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和“陕西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查验结果,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三阶段:学院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再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第四阶段:各学院通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陕西省教育精准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宝鸡文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系统》汇总提交学院初步认定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五阶段:各学院须于10月9日前,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本学年只报送2017级新生)、《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陕西省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电子档案(临时)》(纸质版和电子版)以及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名单(纸质版),报送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六阶段: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复核后将结果通知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并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二、建库要求

1.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须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纸质档案包括《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认定班级民主评议记录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电子档案为《陕西省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电子档案(临时)》。各学院须按照要求分别建立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并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专人、专柜管理。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建立后,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政府学校社会等资助项目的学生应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中产生,没有进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库的学生,不得享受上述各项资助政策。

三、注意事项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直接关系困难学生的切身利益,也是高校助学资助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各学院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安排专人负责,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真做好资料收集、汇总建库等工作。

2.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校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同时,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3.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4.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期间,学校设立咨询、投诉电话:0917-3566002,电子邮箱:bwl_zxk@126.com,及时处理咨询、投诉。


附件1: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附件2: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

附件3: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附件4:陕西省高校家庭困难学生电子档案(临时)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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