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的精神,鼓励研究生选择创新性强及富有挑战性的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课题,加强研究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的培养,促进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培育,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学校特设立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以下简称创新科研项目)。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创新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创新科研项目是学校设立的用于在校正式注册的研究生自由探索,开展创新研究和实践研究的专项资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可行的创新性研究与实践研究项目。
第二条 创新科研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项目申报、评审、检查、结项等)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以下简称“学研处”)总体负责;学院负责初审、中期检查及结项检查;导师(组)对研究生的科研、经费进行监管。
第三条 创新科研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
第四条 创新科研项目的评选遵循“科学公正、注重创新、严格筛选、宁缺毋滥、专款专用”原则,采取“自主申请、择优资助”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人应为我校正式在册在籍的3年制一、二年级研究生和2年制一年级研究生。
第六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符合以下标准之一者,可以申请:
(一)选题为本学科前沿,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二)在理论上或方法上具有创新性,可望取得突破性的成果。
(三)具有重大的实践应用价值。
第七条 获得创新科研项目立项的项目主持人在该项目结题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创新科研项目资助,已获得立项的同一项研究不得再次申请创新科研项目资助。
第八条 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过程中如专家评审组成员与申报项目成员存在师生关系(导师与其所指导研究生的关系)、亲属关系,应当主动回避。
第九条 项目评审标准
(一)重点项目的评审标准
1.选题为学科前沿,反映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的最新成果,或是能够解决重要基础问题的选题,或是对学科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原创性学术研究,或极具应用前景的重大工程、技术创新研究;
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在理论或方法上新颖、创新,能够达到国内同类学科先进水平,具有很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申请者的指导教师应在此研究领域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主持过高层次的科研项目或横向项目的经历,或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专著,或有较高层次的科研奖励;
4. 申请者应在本研究方向有优良的前期工作准备或有一定的研究基础,论证充分,推理严密,逻辑性强,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流畅;
5.对于专业型硕士研究生,优先资助面向实践性或企业现实问题的应用型课题。
(二)一般项目的评审标准
1.选题为学科前沿,有较重要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具有可行性和一定创新性,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3.申请者具有较好的理论基础和扎实的专业知识。
第十条 项目研究内容完全为导师立项的课题内容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1.资格审查。创新科研项目一般在每年6月组织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申请书》,经导师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2.学院评审。学院组成评审小组,对申请书进行审查、评审及推荐,在规定时间内以学院为单位择优向学研处推荐。
3.专家评审。学研处将以专家评审等形式对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进行评审,申报重点项目的,评审时要由项目负责人进行现场答辩。
4.公示发文。学研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确定拟资助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发文公布。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二条 学研处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批复,并统一编制项目批准号。项目周期为1-2年,需要毕业前完成。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申请书中的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研究计划实施中,出现更改实施计划、延长年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组)审核后报学研处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项目负责人因休学离校等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开展项目研究者,以个人方式申请项目的,应退还剩余经费;以团队方式申请项目的,可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未能及时开展研究或擅自中止研究,以及擅自更改研究研究内容的,撤销该项目并追还全部经费,同时限制其相关方向的项目申请。
第十四条 获批项目应在立项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中期检查报告》,由学研处组织中期检查。对不报送或中期检查工作无进展,以及经费使用不当的项目,将停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获得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的主持人在项目结题时必须提交结题报告和满足以下科研成果。重点项目:文科各专业要求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2篇文论文(其中1篇为核心);理工科各专业要求在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1篇SCI源期刊或2篇核心论文;或获得相当于以上水平的应用性成果(专利授权、规划报告、技术规范、政策咨询、旅游规划、行业标准、案例、作品等)。一般项目: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所申请创新项目相关的学术论文1篇;或获得相当于以上水平的应用性成果。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发表或出版时应注明“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及时向学研处提交《宝鸡文理学院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结题报告》(以下简称结题报告)以及相关科研成果,由学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组对《结题报告》和科研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拒不提交有关材料,视为恶意不结题。对恶意不结题者,学研处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资助,资助经费不再发放,该项目视为自始至终未被立项;项目负责人不得参加该年度的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第十九条 项目组开展研究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否则,学研处有权撤销对该项目的立项资助,并按宝鸡文理学院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条 通过验收的创新科研项目由学研处颁发结项证明书。未通过验收的创新科研项目,应按专家组建议进行整改,另行申请结项。
第二十一条 创新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知识产权,归属宝鸡文理学院。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创新科研项目经费资助额度:
重点项目:3000—5000元/项,每年资助3—5项。
一般项目:1000—3000元/项,每年资助10—15项。
第二十三条 创新科研项目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论文发表版面费、调研费、参加学术会议费、打印费等。
第二十四条 创新科研项目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报销时,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学研处和财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学科建设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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