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科建设 > 实验室安全

地理与环境学院/陕西省灾害监测与机理模拟实验室管理办法

地理与环境学院/陕西省灾害监测与机理模拟实验室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实验室安全、高效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合理配置使用,保证有限资源使用的公平和高效,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院所有实验室属地理与环境学院和陕西省灾害监测与机理模拟实验室。所有实验室是我院师生进行教学实验、科学研究的共享平台,明确以专管公用方式进行管理。即实验分室负责人负责分室安全和日常运行等工作,学院审核、调配、监督使学院师生能在该实验室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第二条 成立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学院院长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规划建设、资产管理及各项工作的开展;学院主管教学、科研副院长任副主任,负责实验室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学院、实验中心、实验分室三级管理制度,实验室使用实行申请审核制度,除正常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以外需要申请使用实验室,需经学院主管副院长初审,院长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 教学实验室使用实行申请借用制度,即用即借,借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周,使用前需填写《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使用申请表》,提前2—3天提出申请,明确用途,使用人员及使用时间等,由实验中心进行统筹调配。

第五条 实验分室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工作,科研实验分室负责任人为开展科研工作教师、教学实验分室负责人为开展教学工作教师,包括负责编制实验分室的建设规划、实验分室仪器设备申购计划、实验室人员培训计划以及实验室日常管理(包括实验分室安全、使用登记、开闭门禁、仪器设备检查、协助操作)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六条 实验分室钥匙(门禁卡)由该实验分室负责人直接管理,各实验分室需确定1名安全员负责实验分室钥匙的日常使用及实验分室日常安全工作,实验室钥匙未经同意,不得私自配用。

第七条 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必须遵守《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严禁私自对实验室进行改造、装修、转借和挪用实验设备。

第八条 实验分室负责人应合理安排使用实验室。因师生对该实验室运行存在异议的,负责人应公开予以解释;师生对解释不满意的,可提请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更换实验分室负责人。

第九条 负责人和使用人必须服从实验中心的管理,如不服从管理,实验室管理领导小组有权终止其使用权。

第十条 进入实验室人员,必须经过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的学习和培训,经考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 未尽事宜,具体解决。

 

 

 

地理与环境学院

2022年4月20日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

下一篇: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Copyright © 2017 地理与环境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宝鸡文理学院地理与环境学院 网站管理

地址: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 邮编:721013

电话:0917-3566337(党政办公室) 0917-3566335(学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