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安全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科建设 > 实验室安全

地理与环境学院剧毒药品和有害物品领用管理办法

地理与环境学院剧毒药品和有害物品领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正常秩序,保护环境,根据《宝鸡文理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七大类。

第三条 教学和科研使用剧毒、有害物品(剧毒化学品名录详见附件1、易制毒名录详见附件2、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详见附件3)需填写《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药品申领表》(附件4),经学院实验中心主任、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学生使用需指导教师与申领学生同时在场,方可领取。

第四条 坚持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危险化学品领用和存放(不含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原则上不应超过100公升或100千克,其中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不应超过50公升或50千克,且单一包装容器不应大于20公升或20千克(按50平方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量),危险物品的储备和保管,须严格按照公安部门及学院有关规定,建立和执行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条 使用剧毒、有害物品时,必须先掌握操作规程,指定专人操作。学生进行此类实验时,必须有指导老师在场,否则不得使用。每次使用需要均需做好台账登记。

第六条 盛放剧毒、有害物品的容器,必须按操作规程及时清理,指定专人严加管理,实验后的废液、残渣必须按规定回收,严防污染环境,剩余危险药品须交回库房。

第七条 任何剧毒有害物品,未经批准不得外调,外借,更不许携带外出,院长和实验中心要对每学期剧毒有害物品的保管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保管人员对剧毒有害物品要定期清点,保持账物一致。

附件1 剧毒化学品名录(2020版).docx

附件2 易制毒名录(2021版).pdf

附件3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2017版).doc

附件4  剧毒、易制毒、易燃易爆药品申领表.doc


 

 

地理与环境学院

2022年4月20日


Copyright © 2017 地理与环境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宝鸡文理学院地理与环境学院 网站管理

地址:宝鸡市高新大道1号 邮编:721013

电话:0917-3566337(党政办公室) 0917-3566335(学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