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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制度

地理与环境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及丢失赔偿制度

为了加强管理,最大限度的提高现有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师生及科研人员爱护仪器的自觉性,对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

第一条 使用仪器设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防损坏及丢失。发生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事故时,由实验教师和实验室管理人员迅速了解情况和调查原因,分清责任,对责任人员一律实行赔偿制度,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1、实验管理人员填写仪器损坏登记表,收取损坏赔偿费用,每学期末上交实验中心。

2、未经实验教师和实验管理人员同意或没拿到仪器使用相关手续而损坏仪器者,赔偿其仪器的全部维修费;对于贵重仪器,除赔偿损失外,全院通报批评。

3、操作失误或个人严重失误造成仪器损坏者赔偿其费用的50%,其它原因造成仪器损坏者赔偿其维修费的10%,对损坏的仪器必须及时上交实验管理人员,以便及时维修。

4、丢失仪器价值1000元以下者,归还同种同型新仪器,或赔偿其价值的1.5倍;丢失仪器价值为1000元以上者,归还同种同型仪器或赔偿其价值的1.2倍。

第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1)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失,确实难以避免的。

(2)使用多年,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3)经过批准,使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进行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保护条件,经过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第三条 损坏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和不测事故(如失盗失火破坏和重大人身伤亡事故),除立即组织抢救外,应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请有关部门勘查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事故处理后,填写损坏丢失处理单一式三份,经试验室主任和主管院长批准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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